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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化名)欠他人沙石料款被法院判决支付货款后,为逃避强制执行,将名下的房产无偿过户至亲属名下,最终被判刑。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9月9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强向马钢(化名)一次性支付沙石料款(含运费)82万余元,王强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按照民事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同年10月8日,马钢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月11日,王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于2019年11月28日将其本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南部县的楼房,无偿过户至其儿子王某宇名下。
2019年12月底,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划拨等方式执行到位15万余元。
2022年1月11日,王强通过某公司付给马钢12万余元。
同年8月1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发现王强转移财产的线索后,将该案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后,王强的妻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于2023年4月5日将剩余案件款,支付给马钢,马钢给王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不积极履行应尽的给付义务,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为避免其在四川的房屋被强制执行,将该房屋无偿转让至其子名下,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自首、在侦查阶段积极履行判决、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其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法院执行部门会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逃避、拖延或拒绝履行,等待的不仅是个人信用的“破产”,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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