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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为何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张与小芳2003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1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处房产归小张所有。后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小张的名下。产权变更后,小张反悔,又不同意离婚。于是小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登记在小张名下的房产。
小张在庭审中抗辩其不同意与小芳离婚,并认为房产已经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签署过离婚协议,并实际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但由于事后小张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协议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方可生效,否则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虽然双方按照离婚协议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的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该协议尚未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遂对该房产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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