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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赌球集团而言,中国内地无疑是一座巨大的“金矿”。统计数据显示,网络赌球每年从我国内地抽走超过1万亿元资金,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利益和金融安全,且极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
网友咨询:
王某利用一处赌博网站的管理账号坐庄,进行欧洲足球冠军杯赌球活动,并发展李某等6人为下线帮助收受报单,收受27人投注,从中抽头1%渔利。仅其中一人赌注就达150多万元以上。请问王某是否构成赌博罪?
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王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根据《刑法》,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赌球,以抽头渔利、获取回扣等方式,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在其直接收受投注的27人中,其中一人的投注达到150余万,王某抽头渔利达到15000元以上,符合《刑法》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同时王某属于“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普法:
目前对参赌人员的处罚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如此处罚力度,不足以对赌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记者梳理近年来告破的网络赌球案发现,相当一部分涉案人员是曾多次被拘留或罚款的惯犯。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条款只能对开设赌球网站的人适用,而数量巨大的赌客多是个人到网站投注,不符合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要求,即使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赌博罪也难以适用。
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
完善法律法规也非常重要。多位法学专家建议,作为法律的最后防线,《刑法》应发挥其震慑作用,可参考“酒驾入刑”的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入罪。具体而言,可在赌博罪中增设“次数众多且金额巨大”这一入罪标准,即符合这种情况即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参赌次数和资金额度可以通过法律解释予以确定,有效震慑此类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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