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作为一项监察调查措施,是由监察法规定的,留置区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不同于以前纪委的双规调查措施。
(资料图片)
网友咨询:
监委机关留置是不是强制措施?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马向律师解答:
留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拘传,监视居住,逮捕和取保候审。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内容。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马向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留置的适用条件可以看出,留置对象一般都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一般也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二是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解除留置措施的情况也比较多,根据法律规定,在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时候,可以随时采取解除措施,这当然需要一定的审批程序,留置措施采取不当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最重要的一点可能是调查发现,被留置人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达不到留置的条件,继续采取留置措施下去,可能会对被留置人造成不利影响;还有一种情况是留置措施届满,案件调查还没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期限为三个月,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时间,如案件在六个月内调查还没结束,就应当对被留置人解除留置措施。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马向律师简介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代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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