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拒执罪案的问题有什么?

2023-05-11 11:56:36 来源:法问网

在法院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判定生效以后,那么对于他的判决或裁定就必须要执行。如果对于判决或裁定拒不执行,就要构成犯罪了,这就是拒执罪。拒执罪的主体比较特殊,它不会是所有的对象,仅仅只是那些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它也会有一些概念知识。那么,本文就整理了一些关于打击拒执罪案的分析。


(资料图)

一、办理拒执罪案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3年来,N市G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912件,执结2615件,其中实体结案1517件(含部分执结361件),程序结案1098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6件,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件(另外3件处于初步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件,法院审理的1件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中存在拒执罪适用率偏低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拒执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少。N市G区法院近3年来执行案件程序结案1098件,占受案数2912件的37.7%。其中,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有6件,只占程序结案数的0.55%。

(二)申请执行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数为零。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变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但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和提起自诉很少,如N市G区法院至今尚无立案受理拒执罪自诉案件情况。

(三)追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刑事责任少。截止目前,N市G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刑事责任仅1件,占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16.7%,占执行受案数或程序结案数比例则微乎其微。

二、影响拒执罪适用的原因分析

(一)执行人员主动适用拒执罪的意识不强。2015年7月最高法院《若干解释》出台前,拒执犯罪系公诉案件,申请人无法提起自诉。拒执罪案件通过公诉途径,其启动方式需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提交必要的证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因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搜集详细的证据材料,化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且公安机关立案要求又高,能够走完司法程序,实现既定目标屈指可数,如N市G区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6件涉嫌拒执犯罪案件,全部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可能存在对拒执罪的构成标准和适用条件不清楚,且怕激化矛盾,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适用拒执罪的心态。

(二)人民群众对拒执罪的认识不到位。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对拒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办理拒执罪案件时,得不到应有的支持,造成办案人员搜集证据困难。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加大执行查控力度的同时,忽略了对申请人就拒执犯罪概念、犯罪形态以及救济途径的宣传引导,申请人对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司法解释规定知晓率极低。

(三)政法机关打击拒执罪的工作机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一般认为执行工作属法院内部事务,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因而对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缺乏积极性,互相制约多,相互配合少,导致在追究程序上衔接不畅通,执行法官往往要花费比普通案件长得多的时间来办结一起拒执罪案件,在案多人少、审限紧的现实下,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四)适用拒执罪标准把握不够统一。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如何理解、把握、适用缺乏具体规定。比如,法院认为有初步犯罪线索即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主要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及采取措施,对于在侦查阶段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则并不十分清楚,仅凭法院随案提供的一些调查材料,要么认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甚至认为拘留、罚款是立案前置条件,往往不能给案件定性。检察机关则认为被执行人只有在执行阶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逃避打击的行为才是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但若法院执行人员将拒执事实逐一作为证据来收集进行随案移送,则影响了司法资源的节约。

(五)嫌疑人查找难归案难。适用拒执罪的案件往往是因为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被执行人难找是一大难题,需动用人力、物力进行侦查,法院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出现部分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外出无法到案的情况,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只能停滞在侦查阶段。

三、加强适用拒执罪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树立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理念。强制性是执行工作最显著特征,是彰显执行权威的基础。如果没有强制性就很难开展执行工作,必将制约人民法院依法处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协助执行不力等行为的能力。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加大了民事制裁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限额,加大了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制裁。同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重整执行理念,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提出了“一性两化”(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在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审理拒执罪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这些措施为提升执行工作强制性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应当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作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抓手,加强对历年来未执行兑现的案件全面摸排清理,通过网络查控或申请人提供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行为人逃匿的,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对符合拒执犯罪立案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支持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将打击拒执罪保持新常态。

(二)进一步完善政法机关工作联动机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使公安、检察机关深入了解法院执行工作,提高对拒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工作协作。积极推动构建联合打击拒执罪长效机制,明确政法三机关办理拒执案件的职能分工,建立起以法院为主导,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的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统一办案尺度,捋顺案件管辖和流转程序,细化人民法院移送涉罪案件的证据材料,强化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拒执案件,要迅速确定侦查方案,充分利用技侦手段,多方查找嫌疑人下落,做到快拘、快捕、快诉、快判,营造强大的法律攻势,形成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合力,从而使执法部门之间在处理拒执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效抵制和克服部门本位主义对办理拒执案件的干扰。同时进一步畅通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渠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执法办案水平。“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重点,执行人员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打击拒执罪对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重大意义与功效。要采取组织专题学习,结合具体案例加强执行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把握,厘清拒执罪适用的疑点、难点,确保干警及时掌握最新司法动态,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执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就拒执犯罪构成要件、诉讼程序和证据固定等开展专题学习,特别是针对与公安、检察机关衔接的证据要求等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增强干警执法办案能力。其次,通过组织人事、绩效激励等多种手段,促使执行人员克服查办拒执案件时的畏难思想和怕麻烦心理,树立办案信心,对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个打一个决不姑息,坚决杜绝关系、金钱、人情等各种因素对打击拒执罪工作的影响。

(四)进一步加大源头遏制拒执犯罪力度。要充分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凡是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借助电视、报纸、网络、广播、微博、微信等各种传播平台,进行公开曝光。发布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令,并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通报,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凡是涉嫌拒执犯罪的,注重运用信息化设备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犯罪线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彻底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执行和乱执行行为,不断提升执行效率。

(五)进一步营造打击拒执犯罪氛围。要针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并结合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全社会就拒执犯罪构成要件、立案标准、诉讼程序的司法宣传,扩大知晓率,支持和引导申请人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自诉,提高申请执行人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要借力“互联网 ”时代,以官方自媒体以及报纸、电台、电视台为依托,多角度、多媒介、多形式对严打拒执犯罪有关情况、典型案例以及拒执犯罪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宣传,发挥震慑教育作用。要通过发布失信“黑名单”,将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未履行金额向公众曝光,并公开法院举报电话,以发动群众的力量。加强与被执行人居住的街道社区、工作单位的执行协作,巧妙借助被执行人的“面子”思想,将“老赖”们推向工作圈、生活圈,利用公众的监督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同形成违法失信者处处受制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严厉惩治拒执犯罪的强大法治氛围。

关于打击拒执罪案的分析大致就是这些了,我国的法律是不容侵犯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生效就不能随意违背,因为这会触及到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人民法院的权威一旦没有了,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那么,法律就会变成一指书文,社会也会动荡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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