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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一家医院治疗。在我神志清醒、比较乐观的情况下,医院没有经过我自己同意,仅由我丈夫代签“手术同意书”,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麻醉后截肢。术后,我觉得医院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而要求赔偿。但被医院拒绝,理由是经医疗事故鉴定,已认定其诊断明确,医疗过程无过失且医院及我家人认为手术事宜属于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故该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请问,医院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肖-苇
肖-苇读者:
虽然医院治疗得当,但这并不能成为可以免除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知情同意权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完全独立于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哪怕是在医学上毫无瑕疵的治疗,也不能免除医院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医院虽已让你丈夫代签“手术同意书”,但并不等于医院已尽告知义务,因为当时的情形表明,应当由你本人签订“手术同意书”,而不能让你丈夫代签:一方面,你神志清醒,不存在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另一方面,上述的“不宜向患者说明”,是指如果如实说明,将会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而你却是“比较乐观”。正因为医院未向你尽告知义务,才导致你无法在多种治疗方式或替代方案中进行选择,而只能接受截肢的唯一后果,医院也就应当承担侵犯你知情同意权的责任。同时,鉴于你丈夫未经慎重考虑,便草率代签“手术同愿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医院只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当然,如确实协商不成要打官司,对于你提出的你当时比较乐观的事实,你须负举证责任。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明医院“不宜向患者说明”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律法规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一家医院治疗。在我神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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